河劳人仲案公[2023]439号
广东和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10月8日受理 刘丹、谢明生、谢赐锦、孙利丽、刘房胜、俄地马杰、阿米伍达、谢秀英等35人 诉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3]439号),于2023年11月24日下午3点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35位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份的工资(其中:刘丹4945元、谢明生5103元、谢赐锦2635元、孙利丽3325元、刘房胜4388元、俄地马杰3466元、阿米伍达4389元、谢秀英4692元、欧桃果4149元、瓦章小兵3169元、周爱迪4539元、巫远梅4756元、冯文武4360元、孙子色拉4332元、阿库三打4389元、俄地罗飞3473元、黄小婷4719元、刘玉婷4707元、谢叶丽、4422元、谢焦红4662元、王维颜4662元、谢锦前4494元、黄志彪4508元、钟小兰4552元、周海军3850元、周厚想4810元、付文亮4300元、杨修念4900元、李文华4480元、代宝玉4510元、尔恩拉正4329元、尔古日支4217元、谢明英4392元、游佳灵2439元、瓦章小什3519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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