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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谋华、陈小青、邹锋恒、聂晓刚、程桂英、聂呈、李坤献、郭国良、温培青、张锦泉诉周晓科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30 16:36:1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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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劳人仲案公[2024]117号


周晓科:

  本委于2024年6月5日受理 黄谋华、陈小青、邹锋恒、聂晓刚、程桂英、聂呈、李坤献、郭国良、温培青、张锦泉 诉求你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24]117号),于2024年8月9日下午3时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未到庭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周晓科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在职工资差额给申请人黄谋华9800元、陈小青7200元、邹锋恒3800元、聂晓刚2500元、程桂英2500元、聂呈2500元、李坤献5670元、郭国良5985元、温培青1890元、张锦泉1351元,被申请人广东力建星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江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商务小区81号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联系电话:0762-3238278/3238631



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蓝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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