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1〕28号)、《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7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8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保障参保患者用药扩大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购买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保障参保患者用药扩大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购买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源城区、江东新区先行先试,总结试点经验后,2022年6月底前,推进其他县开展“双通道”业务。
(二)实施“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范围。“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高血压、糖尿病等)。我市“双通道”药品范围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谈判药品、慢性病药品范围。
(三)重点任务
1.开展“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双通道”实施以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源城区人民医院等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批试点。
2.“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数量、标准及方式。试点期间,申报“双通道”资质的定点药店满足“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基本要求即可申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按照《河源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试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双通道”药店。符合“双通道”药店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市医保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材料初审、综合评价、实地核查、公示等程序,确定“双通道”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市医保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双通道”药店名单,并向市医保局报备。
3.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4.建立“双通道”药店管理机制。医保管理中心加强对“双通道”药店履行医保协议的监督,建立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双通道”药店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双通道”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鼓励“双通道”药店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四)组织保障。包括夯实各方责任、强化协议管理、加强监督评估等。
(五)“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试行)。包括遴选原则、基本要求、申请材料、遴选方式等。
三、推进措施
完成“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保障参保患者用药扩大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智能监控,加快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信息系统对接,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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