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2日,市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流动人口逐年增加,出租房屋数量逐年增加,出租房屋出现自建房、群租房、商住和厂房混同等现象,缺乏规范有效管理,给我市的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2021年2月9日,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2021〕282号),初步明晰了房屋租赁出租人(代理人)、承租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我市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将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法治化管理的轨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制定《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34条,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机构和职责、租赁各方主体职责、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6年12月31日失效,有效期5年。
(一)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如何定义?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二)出租屋租赁各方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出租人(代理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代理人)应当将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承诺书及疏散通道示意图张贴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房屋的,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如何把握生活中涉及非建筑设计的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屋内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产品(含电动玩具)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居住出租房屋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等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出租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禁止在房间内、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电动车电瓶等或者为电动车、电动车电瓶充电,禁止电动车等进入电梯间,以免发生火灾和堵塞疏散通道。电动车等应停放在室外专门位置。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性质,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车间、仓库等工业性质用房。
(四)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有哪些?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消防工作,将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考核内容。乡镇(街道)、村(居)两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构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水、电、燃气、电信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并及时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五)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共同居住人员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共同居住人员应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是什么?
出租屋的居住面积、人数、非居住空间、楼梯数量、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的设置等问题,与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及人身财产安全有密切关系,但由于上位法对上述情形只有原则性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规定》对上述内容在第16条、第17条、第22条设置了鼓励性或建议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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