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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七届河源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8012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8-08-13 20:57:36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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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函〔2018〕528号

黄春垒、郑志崇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医疗机构废物回收处置问题的提案收悉。感谢您们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我局对该建议高度重视,制定办理方案,指定专门单位办理,并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合理收费标准,推进处置费用改革。

(一)调整收费标准。我市医疗废物主要由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保证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正常运转是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前提。由于我市医疗费用处置标准在广东省最低的,是其他粤东地市如揭阳、潮州的60%河源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于2013年对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成本审核,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长期处于经营亏损状态,提高处置收费标准刻不容缓。据了解,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今年3月已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求,目前处在成本核算阶段,年内有望调整收费标准,可解决亏损经营的状况。回收再生可利用医疗废物的中标公司,因产品价格比2014年中标期间下跌较大,可委托河源市价格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审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二)推进处置费用改革。逐步建立收费标准的动态核算和定期调整机制,明确价格影响因素,结合经济发展状况,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详细的成本核算,重新确定收费标准。建议由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局、市卫计局具体实施收费标准的监测和核算,并形成收费政策执行的具体依据。逐步推行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解决费用来源问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目前主要由医疗机构承担,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处置费从医疗机构的利润中提取,医疗机构缴费不积极甚至抵触。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参照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由患者承担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机构向患者代收,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基本可以确保处置费收缴率,从根本解决处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短缺的问题。

二、完善回收体系,推进县区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立完善回收体系。目前,我市部分偏远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自行处理医疗废物,虽然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但是监管困难,难免发生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倾倒的现象,提高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率势在必行。针对路途遥远,运输成本高的问题,论证引入第三方如乡镇客运、货运车辆降低运输成本的方案。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每日产生医疗废物较少(3-50公斤不等),种类单一,采用现有密封的医疗废物贮存箱可基本满足运输途中卫生防疫要求,送至本县人民医院现有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暂存,再由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集中转运、处置。产生、运输、暂存、集中转运全过程采用医疗废物联单管理。

(二)推进县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即医疗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必须在废弃物产生之后48小时内完成。县区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是降低运输成本、减少医疗废物贮存时间可推行的方案。目前,医疗废物处置可采用成熟的高温蒸汽方式(医疗废物经高温蒸汽消毒转化一般固废破碎后送垃圾场填埋),处置过程中无焚烧产生的二噁英废气,为县区建设处理中心选址带来便利。待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改革解决资金问题后,建议市政府开始推进各县区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工作。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信息通报和部门协作。

(一)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以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要求稳定达标。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加强信息通报和部门协作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加强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严厉打击。

感谢您们提出的建议,希望您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环保事业

河源市环境保护局

201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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