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0-007
河发改价管〔202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各供水企业: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业经七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水务局
2020年3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为指导,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强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要求。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从2020年
1月1日起推行。其中: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底前,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用水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及对月实际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908号)“率先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从用水大户开始,再工业企业、后企事业单位,循序渐进推进工作,2021年1月1日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要求。
三、实施规定
(一)实施范围。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实行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科学合理核定用水计划是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结合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按规定核定用水计划。
用水户因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规模扩大等原因确需增加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新核定计划水量。
(三)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
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
(四)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用水计划按月下达,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对超用部分按双月实行加价收费。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五)征收和资金使用。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等,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对属于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的有关规定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标准时同步调整)。
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的单位,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办法》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累进加价制度和核定本级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工作;工信、农业农村、供水管理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主管机构要加大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提高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政策的公示和解释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六、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