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HBG-2022-037
河环〔2022〕74号
局各分局、相关科室,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行政综合执法局,市高新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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