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和市政府《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9】63号)等政策精神,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有效提升我市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覆盖率,根据省科技厅近年来关于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结合我市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在《河源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的基础上,对相关认定及管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修订工作主要包括三个阶段。一是调查研究。2019年10月以来,我们以座谈和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县(区)科技部门、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就推动政策延续、提高优化整合工作效率、优化工程中心管理等方面深化研究,为管理办法修订打下基础。二是起草并修改完善《修订版》。科技局组织人员根据省科技厅相关办法和我市实际,重点围绕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和管理模式等重点方面反复研讨,于2020年7月形成《修订版》(初稿),并提交局党组研究审核。三是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8月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科技部门及社会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主要围绕申报认定条件、运行管理、验收与考核三方面相关条款,具体包括:
1、修订内容: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一)基本条件第6条,将“...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200万元”,修订为“...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修订理由:根据我市企业实际,降低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科技型企业有条件组建研发机构。
2、修订内容: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二)分类条件第1条,将“...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修订为“...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修订理由:根据我市企业实际,降低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科技型企业有条件组建研发机构。
3、修订内容: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二)分类条件—企业类第2条,将“...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者不少于150万元”删除。
修订理由:组建后的绩效不能当作认定条件,理应删除。
4、修订内容: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二)分类条件—公益类第1条,将“...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修订为“...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修订理由:根据《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9】63号)精神,科技经费投入主要由原来的“事前资助”改为“后补助”,研发机构所能申请的科研项目将大幅度减少。
5、修订内容: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将“...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删除。
修订理由:工程中心绩效主要可在每年的科研平台统计方面体现,与年度工作总结重叠,为不增加企业填报负担,所以删除。
6、修订内容: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将“...市科技局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修订为““...市科技局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修订理由:工程中心组建可根据申报类别、企业规模、研究方向等产生绩效的周期有所不同,所以实行定期且分类别考核评估。
7、修订内容: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将“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修订为:“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限期5年。”
修订理由:按时间节点顺延。
原文件链接地址://www.e8883.com/zwgk/zfgb/2020/17/bmgfxwj/content/post_4017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