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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31 15:45:47 来源: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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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4-014


河人社规〔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粤人社20222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粤人社202229号文有关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

二、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省规定的城乡居保代缴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担代缴养老保险费比例分别20%80%困难群体中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继续按原渠道原办法由县区财政全额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2029号)第八条关于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民政局

河源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市乡村振兴局河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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